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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五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凌志 相 對 人債務人  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璟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6 年5   月至106 年12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7,68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20,7   60元為催告,依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   分(即6,920 元),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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