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添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一、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