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宸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哈寶寶托嬰中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
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
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
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
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
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
上開
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承包
相對人設址處之工程,然相對人未給付完工後之尾款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哈寶寶托嬰中心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僅提出
存證信函一紙與
兩造LINE對話紀錄,無從確知
兩造間之合約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命聲請人補
正合約影本,並提出相對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
法
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7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
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
於法不合,
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