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浩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積欠貨款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柒
拾柒元,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明細,其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其中金額新臺幣參拾元,並未提出
釋明文件,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形式
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
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