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宛靜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