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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9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俊德 相 對 人債務人  元祥茶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茂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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