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俊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元祥茶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茂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