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勝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烽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太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6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2 │150,000元 │民國107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