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1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勝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烽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6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2 │150,000元     │民國107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