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