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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債務人  樂庭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燁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肆萬伍仟參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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