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樂庭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燁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伊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肆萬伍仟參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