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種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志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
發
系爭支票二紙時(即民國107年3月31日)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現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