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孝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兩造間關於自動控制設備轉換器等買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買賣契約、商業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由
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未經相對人簽具,且聲
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金額不足請求金額,為釋明請求內容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