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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自動控制設備轉換器等買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買賣契約、商業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由   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未經相對人簽具,且聲   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金額不足請求金額,為釋明請求內容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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