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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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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1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昶盛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添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