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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聖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30萬元之法律依據、請求標準及   計算基準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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