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
聲請狀108年1月15日
陳報
狀皆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民國107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
算?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
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惟聲請人於
同年1月28日陳報狀載「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算利息,然
此日曆日早於
兩造工程發票收據日(即107年11月14日),
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