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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4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相 對 人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聲請狀108年1月15日陳報   狀皆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   算?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   同年1月28日陳報狀載「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算利息,然   此日曆日早於兩造工程發票收據日(即107年11月14日),   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