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娟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力綸有限公司、蘇松喜、蘇家禾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民國108年1月14日
陳報狀所附之附表(因請求新臺幣
889,726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
違約金起算日究自民國107年
4月6日起?抑或自民國108年4月6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