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綸有限公司、蘇松喜、蘇家禾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民國108年1月14日陳報狀所附之附表(因請求新臺幣   889,726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違約金起算日究自民國107年   4月6日起?抑或自民國108年4月6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