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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高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憶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翟憶慶       林隆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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