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錦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日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台灣西方電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
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
給付應繳納之金額或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錦
繡大廈之
區分所有權人,其積欠自民國(下同)105 年1 月
至106 年12月止之管理費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
給付等語。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未提出催繳管理費之通知,
經本院於107 年2 月12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
費之證明文件,其
迄未提出任何催繳型式之證明,因之,聲
請人顯未依
首揭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故聲請相
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