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錦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西方電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 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 給付應繳納之金額或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錦 繡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積欠自民國(下同)105 年1 月 至106 年12月止之管理費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 給付等語。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未提出催繳管理費之通知, 經本院於107 年2 月12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 費之證明文件,其迄未提出任何催繳型式之證明,因之,聲 請人顯未依首揭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故聲請相 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