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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川大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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