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石道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二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
裁判費1,5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
債權人分別主張
債務人
給付
不當得利損失,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
訴
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
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2位,扣除已繳
裁判費14500元,蘇上儒與張春春部分,因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月16日
陳報狀載建物「臺北市○○區○○街○○○號3樓」
蘇上儒
持有三分之一,張春春持有三分之二,需分別給付,
仍需補繳500元,而債務人陳紀成、楊玉 ,因分別持有四
分之一建物「臺北市○○區○○街○○○號4樓」,亦各應補繳
500元,始為
適法。
二、陳明請求相對人曾良蕙給付之金額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