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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道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二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給付不當得利損失,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   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   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2位,扣除已繳   裁判費14500元,蘇上儒與張春春部分,因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月16日陳報狀載建物「臺北市○○區○○街○○○號3樓」   蘇上儒持有三分之一,張春春持有三分之二,需分別給付,   仍需補繳500元,而債務人陳紀成、楊玉 ,因分別持有四   分之一建物「臺北市○○區○○街○○○號4樓」,亦各應補繳   500元,始為適法。 二、陳明請求相對人曾良蕙給付之金額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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