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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相 對 人債務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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