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輝忠(NGUYEN HUY TRUNG)
阮雙豪(NGUYEN SONG HAO)
武文廣(VU VAN QUANG)
高明德(CAO MINH DUC)
武尹勝(VO DOAN THANG)
陳德財(TRAN DUC TAI)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