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輝忠(NGUYEN HUY TRUNG)       阮雙豪(NGUYEN SONG HAO)       武文廣(VU VAN QUANG)       高明德(CAO MINH DUC)       武尹勝(VO DOAN THANG)       陳德財(TRAN DUC TA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