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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赫聲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42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設備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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