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赫聲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42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設備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