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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 二、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尚能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林尚能個人 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7年1 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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