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德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發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
可參。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於臺北市內湖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
二、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林尚能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林尚能個人
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7年1
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