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謙正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貳萬零壹佰
貳拾伍元,及
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