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啟昌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清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捌拾元,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
聲請狀上未載
年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年息多少,該裁定於107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於同年3月25日提出
陳報狀未
表明意見,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