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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啟昌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捌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上未載   年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年息多少,該裁定於107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同年3月25日提出陳報狀未   表明意見,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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