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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債務人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譜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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