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墀榮電子有限公司(原名寶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泉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萬零壹佰
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