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卓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宗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蜀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