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債務人  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雅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雅玲       黃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參仟參   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伍萬肆仟伍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