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秀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偉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連帶
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可
供
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敏男發支付命令,
惟未
提出歐敏男明示負有連帶責任之文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是該
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7年3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4月3日具狀陳報,仍未依裁定
意旨就該部分為補正,是聲請人對歐敏男之聲請部分,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