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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相 對 人債務人  偉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連帶   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可   供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敏男發支付命令,未   提出歐敏男明示負有連帶責任之文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是該   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7年3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4月3日具狀陳報,仍未依裁定   意旨就該部分為補正,是聲請人對歐敏男之聲請部分,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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