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昇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 謹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郭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
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