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羿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宸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