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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4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凡皓 相 對 人債務人  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泰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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