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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墨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 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 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 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 為:其於民國106 年9 月間承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 所辦公廳舍裝修設備建置工程,現已履約完成搗擺工程施 工,相對人除給付訂金外,其餘工程款尚未給付,經致電亦 刻意迴避,故請求工程款等語。聲請人之上開陳述,雖提出 存證信函及支票收受記錄單,基於票據無因性,無從依相 對人交付支票之行為,認應兩造間有承攬工程之法律關係, 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請求原因 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聲請人今未提出兩造間關於 承攬契約之相關文件,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請 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 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惟查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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