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惠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墨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
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
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以
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
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
為:其於民國106 年9 月間
承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
所辦公廳舍裝修
暨設備建置工程,現已履約完成搗擺工程施
工,相對人除給付訂金外,其餘工程款尚未給付,經致電亦
刻意迴避,故請求工程款等語。聲請人之上開陳述,雖提出
存證信函及支票收受
記錄單,
惟基於票據無因性,無從依相
對人交付支票之行為,認應
兩造間有承攬工程之
法律關係,
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請求原因
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聲請人
迄今未提出兩造間關於
承攬契約之相關文件,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請
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
於法不合,聲請
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惟查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