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一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琳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