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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9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錫桂 相 對 人債務人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孟傑       張珍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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