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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因未提出狀載本院106司執128230號執行 命令,合法送達本件相對人之證明文書影本,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7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 事項補正,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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