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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工作物寄存費用,每日新臺幣1,   00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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