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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日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   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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