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王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
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經查,
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日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
求,依
上開說明,
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