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渥有限公司(原名維沃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安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