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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相 對 人債務人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所提出合約書並無劉宏亮及鄭元傑簽名或印章資料,   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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