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育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所提出合約書並無劉宏亮及鄭元傑簽名或印章資料,
該部分之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