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鴻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請求金額新臺幣柒佰壹拾
伍元,因
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無從依聲請
人單純之指述,認定該筆債權之存在,因之聲請人該部分聲
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