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 弘
代 理 人 余珊蓉
律師、田美娟律師、柯晨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音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梓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