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佶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建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