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究為京福工程行?抑為京福工程有限公司?並   釋明兩公司(商號)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請款單,均為京福工程有限   公司所簽具,本件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