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菊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沛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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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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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0,000元 │1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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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00,000元 │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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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000,000元 │ │
├──┼──────┤107年4月16日│
│四 │ 57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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