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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偉震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台灣科學園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因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2 月止漏繳管理費,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聲 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聲請人報備證明文件 、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 為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催繳 函係由台灣科學園區(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代收,此催告顯 不合首揭規定意旨,催告不合法,因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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