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邱健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偉震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為台灣科學園區公寓大廈之
區分所
有權人,因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2
月止漏繳管理費,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聲
請人之
上開聲請雖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聲請人報備證明文件
、住戶管理規約、管理費通知書、
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
為證,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催繳
函係由台灣科學園區(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代收,此催告顯
不合
首揭規定意旨,催告不合法,因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