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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英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林舒湘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馬費、存證信函費,數額各為何?   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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