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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英志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林舒湘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馬費、
存證信函
費,數額各為何? 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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