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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5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相 對 人債務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358,701元     │民國107年4月9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2 │630,000元     │民國107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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