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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思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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